国内刊号:34-1003/G0
国际刊号:1001-862X
发布日期:
作者:王小钢 徐建宇
单位: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2
关键词: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环境修复公私法责任协同研究”(21BFX210)
《民法典》第1234、1235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成立的条件之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当行为人并未违反国家规定但违反一般注意义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仍可能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一般注意义务通常来源于行业或业务要求、先行危险行为的要求、合同约定的义务、公序良俗的要求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司法机关引入违反一般注意义务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具有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违反一般注意义务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成立应满足一般注意义务的存在、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的存在四个要件。行为人最终是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以及在多大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需要法院通过公平公正合理判准加以判定。引入并且严格审慎适用违反一般注意义务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可以在保障行为人自由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公正的平衡。
来源:2025年第03期
《江淮论坛》期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