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刊号:34-1003/G0
国际刊号:1001-862X
发布日期:
作者:王明东 秦 鹏
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关键词: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司法体制改革;环境司法专门化
基金: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重庆全面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法治保障研究”(2024ZXZD019)
地方各级法院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属地管辖体制和以案件性质分而审之的审判机制在应对环境资源案件时具有诸多弊端,催生了以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归口审理为旨趣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以管辖区域和依托法院为标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可以归纳为9种实践类型,每种类型集中管辖的区域范围、依托法院和案件类型存在较大差异。从逻辑上看,现有实践类型不同程度存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跨区划度不够、管理权责存疑、设点布局失衡等体制问题,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概念不明晰、归口审理范围不统一、司法主体协作不顺畅等机制问题,以及体制、机制创新的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依据不健全等法制问题。应当依托海事、铁路运输、林区、矿区、农垦、油田等传统专门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并在规定的内设机构限额内设立跨度合理、权责规范、布局科学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以区域(流域)为单位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基于环境利益交互性对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深化公、检、法机关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明确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组织法、诉讼法、生态环境法典依据,推进环境司法制度成熟定型。
来源:2025年第03期
《江淮论坛》期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