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刊号:34-1003/G0
国际刊号:1001-862X
发布日期:
作者:杜健勋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r\n\r\n\t\r\n
关键词:环境损害二元性;重罚主义;修复生态环境;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环境法典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宪法规范下环境法律体系化研究”(21XFX002)
因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造成的环境问题具有二元性,环境侵权表现为对私主体的人身或财产侵害,生态环境损害表现为对生态环境自然平衡性的危害。环境侵权通过《民法典》私法体系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通过公法责任来规制,在传统法律理念与部门法的影响下,环境法律责任在私法与公法中都以重罚主义为基本路径,且通过转引致的责任形式。重罚主义与转引致的责任形式并不能促成环境规制目的的达成。建立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是实现有效环境治理、达成“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理念与制度创新,也是以“生态环境法典”创制为集中表征的环境法律体系化的重要命题。
来源:2025年第01期
《江淮论坛》期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