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刊号:34-1003/G0
国际刊号:1001-862X
发布日期:
作者:曹明德 袁野阳光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基金: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年度规划项目“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对策研究”(24KYGH020)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10、12条构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规则条款,该组规则选择了“基数×倍数”的“倍数计算法”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方法。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具有高度同质性,基于平等对待当事人的要求,确定两种金钱类惩罚性责任之数额的运算规则与计算结果应当基本一致。但现实是二者在考虑因素、裁量区间和设定方式上均存在矛盾,难以实现平等对待当事人的目标。通过比较法考察,倍数计算法尽管广泛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但却一直未成为通行做法,只是无法采用最优规则之下的权宜之计,并受到较多质疑。在易造成不平等对待当事人之后果及没有特别且充分的正当性基础作为支撑的情况下,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应由行政机关主导的原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规则不宜采用倍数计算法,而是应当与相应行政罚款的计算规则保持一致。
来源:2024年第05期
《江淮论坛》期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