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刊号:34-1003/G0
国际刊号:1001-862X
发布日期:
作者:刘练军 王 佳
单位:\r\n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 211189
关键词:关键词:商事租赁;优先承租权;民法典;民商合一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的理论基础与实施对策研究”(19VHJ019);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2020SJZDA091)
<div style="line-height: 150%"><br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对优先承租权制度予以法定化。该规定承载着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和法治化的营商理念,同时也确立了商事优先承租权制度,以力推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并有助于民商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基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彰显市场经济治理功能的认知,该条款在形式上创新性地促成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合一,实现了商事规范在民法典中的有机融合。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当下,亟须厘清商事优先承租权的基本法律关系,辨别并保障其救济利益,以摒弃“与第三人签订有效租赁合同”的行使前提,完善“规避行为”的认定,后置“同等条件”的作用效果,排除“出租给近亲属”的阻却事由等为切入点,展开规范含义之研讨,助益民法典的司法适用。</div>
来源:2021年第04期
《江淮论坛》期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