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刊号:34-1003/G0
国际刊号:1001-862X
发布日期:
作者:陈云良 孙杨俊
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长沙 410012
关键词:关键词:新《证券法》;“看门人”;独立性;解析
<div style="line-height: 150%">摘要:“看门人”独立性包括形式独立性与实质独立性,呈现一种相对的动态的博弈状态,分别以自由证券市场与委托代理关系作为经济基础与法理基础。新《证券法》充分认识到自由市场对证券业发展的重要性并对“看门人”独立代表市场信用提出更高要求,但仍然存在着遴选方式未变、独立性评判标准缺失、独立履职授权缺乏、独立担责规定不足等问题。为此应当以新《证券法》施行为契机创设“看门人”独立性实现路径,具体包括注重市场对“看门人”独立性的基础性力量、重构委托代理关系从“看门人”遴选中保障其独立性、加快建立与完善“看门人”独立性的评判标准、从赋予权利角度保障“看门人”独立履职并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约束其独立担责。</div>
来源:2021年第03期
《江淮论坛》期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