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刊号:34-1003/G0
国际刊号:1001-862X
发布日期:
作者:时建中 王煜婷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关键词:关键词:“数据池”;数据共享;反垄断法;垄断协议
<p>摘要:“数据池”是数据共享的重要表现形式,对提高经济效率、鼓励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促进竞争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大规模数据的集合也将为市场竞争带来挑战和不确定性。经营者可能会通过“数据池”进行敏感数据信息的交换,促进卡特尔共谋的达成和实施,将数据优势限定在少数成员手中造成数据封锁,从而限制、排除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数据池”共享行为可能产生的竞争隐患多来自垄断协议。考虑到“数据池”的复杂性,在评估“数据池”共享行为的竞争效果时,应在一般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数据池”成员间竞争关系、“数据池”共享的数据种类、“数据池”约定的分析工具、“数据池”的开放程度以及“数据池”的消费者损害等因素。</p>
来源:2021年第02期
《江淮论坛》期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