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刊号:34-1003/G0
国际刊号:1001-862X
发布日期:
作者:陈洪兵
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 211189
关键词:选择性罪名;罪刑相适应;数罪并罚;罪数;犯罪数额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及体系构建研究”(18BFX104);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2019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p>刑法理论通说过于宽泛地确定了选择性罪名的范围,同时坚持认为对选择性罪名一律不能并罚,结果导致罪刑不相适应。选择性罪名不并罚,其实是为了避免针对同一对象相继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事实进行重复评价。因此,应将选择性罪名限定为针对同一对象相继实施的行为选择型选择性罪名。即使属于选择性罪名,在两种情况下也应考虑数罪并罚:一是,法定最高刑仅为有期徒刑(尤其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针对不同对象实施同一或者多种行为。总之,数罪并罚应成为选择性罪名的适用原则,只有在不并罚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而并罚可能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时,才能例外地允许对选择性罪名不并罚。</p>
来源:2019年第04期
《江淮论坛》期刊编辑部